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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末端管控,规范爆破从业单位爆破作业行为,确保爆破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,防止民爆物品发生流失、被盗、被抢及爆炸事故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,根据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爆破安全规程》、公安部《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取得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的爆破作业单位。
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可视化直播应遵照及时、准确、完整、清晰的原则。
第四条 地面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记录每次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出库、运输、领取、发放、使用、清退的全过程,录像应把握的重点环节是爆破作业现场 “装卸交接”、“现场存放”、“领用发放”、“搬运装填”、“现场警戒”、“联线起爆”、“爆后检査”、“退库回库”过程。
第五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若干能熟练操作设备的录像人员,录像应全方位跟踪拍摄,全覆盖,无缝隙。如现场复杂,可设置多点位拍摄。
第六条 地面爆破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分色着装制度,项目技术负责人着黄色背心,安全员着绿色背心,爆破员着红色背心,保管员着蓝(橙)色背心。背心前印制爆破作业单位名称(可简化),背心后印制爆破人员作业属性。作业人员相互之间背心不得混穿,须佩带红色安全帽,严禁不按规定着装、不戴安全帽上岗作业,严禁擅自离开作业现场,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。
第七条 地面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直播,应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接收民用爆炸物品开始,至本次爆破作业结束。具体录入画面应有下列内容:
(一)实施本次爆破作业活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、爆破员、安全员、现场保管员的作业证件及持证人正面录像;
(二)本次爆破作业运输、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、数量;
(三)运输本次爆破作业所需爆破器材的情况。包括:
1、运输车辆的车牌号、危运资质、最大载重量;
2、驾驶员、押运员的危运资质及正面录像;
3、本次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、数量;
4、到达作业现场保管员接收、清点收到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及数量。
(四)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临时保管录像的要求。
1、现场保管员清点后,由现场爆破作业人员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搬运。
2、运达现场的民爆物品,要采取临时保管措施,如设立可移动的隔离护栏、临时保管箱、柜等,并由专人看管。
3. 作业现场需要二次搬运的,应及时调整录像角度,增加摄录点位等,确保视频的连续性、完整性。
(五)作业现场领取发放爆破器材情况。
1、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爆破设计方案,对爆破员、安全员、保管员的任务进行分工,讲解工作要领和注意事项。
2、现场保管员向爆破员发放爆破器材,安全员现场监督,依次领物完毕后,保管员、爆破员、安全员当场签字确认。
(六)作业现场搬运装药情况。
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,进行搬运和装药时,项目技术负责人、爆破员、安全员在岗在位,按照各自所负的职责认真履职;
爆破作业应按设计药量装药并做好装药原始记录(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、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)。装填完毕后,检查爆破作业现场,清点民用爆炸物品,对剩余民用爆炸物品交由保管员妥善保管。
(七) 作业现场“现场警戒”情况。爆破器材运达现场,应划定警戒区。装药警戒区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,爆破警戒区范围由设计确定。在警戒区边界,应设有明显标识,并派出岗哨。
(八) 作业现场“联线起爆”情况。现场装药完成后,进入“联线起爆”环节。
(九) 作业现场“爆后检查”情况。现场可视化直播应反映出起爆后,爆破作业人员检查工作面情况。如有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,应向项目术负责人报告,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。
(十) 作业现场“退库”情况。爆破作业结束后,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清查现场,清点剩余的民用爆物品。如无剩余爆炸物品,此环节可以不录像,整个直播结束;如有剩余爆炸物品,要进行退库操作的录像,说明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、数量,直到退库完成,整个直播结束。
第八条 井下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可视化监管录像,应录入下列内容:
(一) 每次运输、使用的民爆物品搬运交接情况。应反映出交接地点,保管员接收的民爆物品品种、数量,现场清点、登记、签收情况;
(二) 每次爆破所需民用爆炸物品入井情况。应反映出井口入井时录像,入井的民爆物品品种、数量;
(三) 每次爆破结束后升井的情况。应反映出井口升井时录像,是否有需要退库的民爆物品品种、数量。
如有经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批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现场,直播还应反映出按规定进行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、爆破安全监理等活动。
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可视化直播进行视频检查。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时可视化监督,对每次的直播进行检查,并填写检查记录;
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现场,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、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l次;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现场,市级公安机关每年、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。
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现场可视化直播,公安机关在对直播过程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,要求停止该项目爆破作业的,爆破作业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,并及时消除隐患。
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采取实地检查和视频检查相结合的方法,及时发现安全隐患,提出整改意见,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10 月 1 日起实施。